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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开展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及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9-03-26 作者: 来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为全面开展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切实加强生猪屠宰监管,推动屠宰加工行业转型升级,有效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江西省实际,现将《江西省开展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及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25日

  江西省开展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及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3月19日农业农村部全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和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7号)部署要求,为全面开展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切实加强生猪屠宰监管,推动屠宰加工行业转型升级,有效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生猪屠宰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环节,是打好打赢非洲猪瘟防控战的关键点。针对目前江西省屠宰企业普遍存在的屠宰设施旧、水平低,动物防疫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弱,内部管理和制度执行差及部分企业污水、污物排放不达标,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等问题,全面梳理生猪屠宰环节动物防疫和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点,认真查找监管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督促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及疫情报告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检验检疫和非洲猪瘟检测不合格的肉品流入市场。提升非洲猪瘟检测能力,规范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有效防控非洲猪瘟,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鼓励屠宰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标准化示范创建,提升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推动屠宰企业转型升级。不断规范屠宰行业秩序,大力推动猪肉供应方式由调猪向调肉转变。

  二、主要内容

  (一)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各地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一步落实动物防疫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及疫情报告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认真落实生猪入场查验、待宰、临床巡检、屠宰检验等制度。对每批生猪按规定进行非洲猪瘟采样和自检。不得收购、屠宰无有效动物检疫证明、耳标不齐全或检疫证明与耳标信息不一致、违规调运、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生猪。

  (二)严格非洲猪瘟检测

  1、提高检测能力。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指导屠宰企业多种有效方式建设符合PCR检测技术要求的实验室,组织检测试剂供应单位对屠宰企业检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要鼓励和支持具有非洲猪瘟检测资格的兽医实验室提供规范的社会化服务,承接屠宰企业委托检测任务。目前,抚州、上饶、新余市本级尚不具备非洲猪瘟检测能力,要明确时间节点,加快实验室建设。要加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满足暂时不具备非洲猪瘟检测能力的小型屠宰企业委托检测的需求。

  2、规范样品检测。驻场官方兽医要监督生猪屠宰企业进行非洲猪瘟检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抽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全覆盖的前提下,进行入场前检测,即在生猪进场前以车为单位采集全部生猪血液样品,均匀混合后进行检测。屠宰过程中发现疑似非洲猪瘟典型病变的,要立即停止屠宰,将可疑生猪转至隔离间,并采集病变组织和血液样品进行检测。用于生产饲料原料的猪血,在出厂前按每车次采集3个样品进行检测。样品的采集、运输与保存应当符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版)》的要求。

  3、严格结果处置。生猪屠宰企业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将检测结果报告驻场官方兽医,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江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确诊为阴性的,及时通知企业恢复生产。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48小时后,可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申请评估,经评估合格的,可恢复生产。对扑杀的生猪(包括已屠宰的同批次生猪)按照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通知予以补助。

  畜牧兽医部门检测发现,或食品加工、流通环节检测后追溯发现屠宰企业因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造成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生猪产品流出屠宰厂(场)的,应当就地销毁生猪产品,责令屠宰企业召回同批次产品并按规定销毁,暂停屠宰活动,彻底清洗消毒,15日后,经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扑杀的生猪、销毁的生猪产品不予补助。

  (三)严格清理整改。各地要结合落实非洲猪瘟检测要求,组织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落实检测要求的,一律不受理其检疫申报,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企业一律立即停产整改,规定时间内整改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对原清理整顿整改未到位,定点屠宰证书已过期的生猪屠宰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违法违规收购、屠宰生猪及注水注药、私屠滥宰等屠宰领域违法行为,要持续开展严厉打击,保持高压态势,严防屠宰领域违法行为死灰复燃,为屠宰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进度安排

  (一)非洲猪瘟检测进度安排。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积极作为,创造条件,尽早开展非洲猪瘟自检。要认真按照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的屠宰企业分类进度要求,全面摸清核实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规模和市场辐射范围等情况,落实每个企业实施期限。跨省销售生猪产品和年屠宰10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以及生猪屠宰、加工一体化企业最迟于4月1日前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年屠宰5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最迟于5月1日前开展自检;其他屠宰企业最迟于7月1日前开展自检。

  (二)清理整改工作进度安排。在5月1日前组织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7月1日前整改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对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要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市场监管、环保、公安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部门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取得实效。3月下旬,我厅将召开各设区市管理部门及规模屠宰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专项工作部署会,并进行技术培训。

  (二)开展调查摸底。要对屠宰企业定点屠宰证书、非洲猪瘟检测、污水污物排放、动物防疫条件、检验检疫、屠宰设施设备、屠宰能力水平、冷藏冷链运输、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动态台账,全面掌握有关信息,打好工作基础。各地在3月下旬要按照我厅《关于全面开展生猪屠宰企业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要求,上报相关情况信息表。

  (三)加强督促检查。我厅将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及清理整改工作纳入重大动物疫病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并作为非洲猪瘟防控挂点驻市督导重要内容进行督导。5-6月还将组织暗访抽查,对工作进展缓慢、政策落实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各地要强化清理整改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问题。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切实加大《公告》和本方案宣传力度,采取网络、微信、告知书、明白纸、签订承诺书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屠宰企业、代宰户、生猪收购贩运户和官方兽医等宣传培训,强化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动物防疫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官方兽医监管责任意识,为屠宰清理整改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加强部门协作。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与农业综合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清理整改过程中涉及行政处罚和停产整改、吊证关停等要下发相关执法文书,发现违法行为要从严处罚。同时,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及时通报相关违法案件线索,涉嫌犯罪和涉黑涉恶的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或移送,严惩重处屠宰违法犯罪行为。

  请从4月1日开始,每月15日、30日上报一次进展情况表,7月10日前报送清理整改工作总结。联系人:胡翊炜,电话:0791-88859709,传真:0791-88858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