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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

日期:2019-05-13 作者: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川农函〔2019〕327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现将《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布2019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牧发〔2019〕1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地方实际,及时依法查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通报的四川省18批次不合格兽药产品及12家兽药生产企业,其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查处,责令停止生产,召回售出产品,监督销毁库存产品和召回产品,并依法实施立案处罚。其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分析查找原因、扎实整改以确保产品质量,经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对列入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样通报中四川省兽药生产企业涉及含量不合格、性状不合格和pH值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四川省兽药监察所要实施跟踪抽检,并要进一步检验,确定其是否存在改变制剂组方、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等违法行为,为行政执法和打假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对列入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通报的不合格产品,各地要在经营使用环节加强排查。特别是通报中在四川省抽检的2批次不合格兽药产品,其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法对经营企业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没收销毁,并实施处罚。相关兽药经营企业要经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整改后,方可恢复经营。对不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经营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后再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要依法予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四、各地要加强本辖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兽药GMP、兽药GSP后续监管措施,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对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各地要督促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四川省实施细则,特别是要建立并认真执行供应商评估制度,保留有效进货凭证,确保兽药产品来源的真实性和可追溯。

  五、各地要督促指导广大养殖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有关要求,从合法正规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兽药产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购买时查看外包装的相关标识,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手机APP扫描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重点查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作用用途(适应症)、用法用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齐全,也可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的“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所购产品的批准信息;购买兽药后要按照标签说明书的要求存储兽药,并按照执业兽医医嘱、用法用量和休药期进行使用,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六、各地要在2019年6月9日前完成相关清查、整改和行政处罚工作,并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以及四川省厅《关于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4〕538号)的要求,及时将有关查处情况报四川省兽药监察所(联系人:王海波,传真028-85555711,邮箱:scsyywk@163.com)。四川省厅将审核全省汇总情况后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请在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通知”栏中下载农牧发〔2019〕15号文件。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