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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下达2019年辽宁省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日期:2019-07-15 作者: 来源: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9年度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辽市监发[2019]91号),2019年辽宁省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确定为111项。其中制定106项(立项编号2019085系列标准中4项为修订),修订9项。现将计划下达给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有序组织标准起草工作 

  标准起草单位应按照《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制定标准起草计划,拟定标准草案,确保按期完成起草任务。应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广泛征求生产、销售、使用、科研、高校、检验、认证、管理等行业龙头和权威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努力提高标准质量,强化标准推广应用性,确保标准具有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和适用性。 

  二、建立健全标准实施新机制 

  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的最新要求,从2019年7月1日起,新发布的地方标准应在前言中增设标准信息反馈渠道。即在前言部分应加上“本标准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附:标准归口管理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标准起草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 。 

  三、严格执行标准制修订计划完成期限 

  自2018年起,标准制订计划完成期限为18个月,修订计划完成期限为12个月。即2018年立项的标准制定计划完成期限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修订计划完成期限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2019年立项的标准制定计划完成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修订计划完成期限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请起草单位严格按相应时限完成标准的起草工作。完成标准起草任务后,应及时与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沟通,并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向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审查申请。 

  超出上述起草期限的,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原则上不再受理审查申请。确需延期的,起草单位需提前向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报送延期说明,且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马京京 

  联系电话:024-23447862 

      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电子邮箱:lnncpjg@163.com 

  附件:2019年度辽宁省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