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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日期:2020-03-10 作者: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云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省兽药饲料检测所:

  为切实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0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0〕7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制定了《2020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遵循突出重点、强化预警、固本清源、扶优打劣的要求,按照“双随机”原则,强化高风险重点产品监管和抽检。重点抽检兽药生产经营问题较多、诚信较差企业的产品,抽检时应提高样品覆盖面,覆盖尽可能多的标称生产企业。

  二、任务分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省级监督抽检中疑似假兽药和检验不合格产品标称生产企业的跟踪抽样,负责组织对省级监督抽检的假兽药和不合格兽药产品的查处工作和对各地工作进行随机检查指导。各州(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制定本辖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本辖区假兽药和不合格兽药产品的查处工作。各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本计划抽样工作。云南省兽药饲料检测所和8个州市兽药检测所承担本计划检验工作。

  三、总体要求

  各州市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明确抽样和检验责任,切实强化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各州市组织监督抽检时,抽检对象要涵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兽药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抽检时,重点抽取非辖区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各州市承担的监督抽检任务数量见附件1。兽用抗菌药抽检比例不得低于40%;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批数应占总数的3%~10%,消毒剂兽药产品抽检比例不低于3%,上述产品的主产区、主销区以及用量较大的地区可适当增加抽检和监测比例。2020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指定兽药品种(见附件3)的抽检数量应不少于全年抽检批数的20%。各地要将监督抽检结果按时报送云南省兽药饲料检测所。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实行季报制度。各州市兽药检验机构应及时将本级监督抽检结果报送所在地州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各州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于每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于12月15日前)将本州市监督抽检结果报送云南省兽药饲料检测所(水产、蚕、蜂用兽药需另行标注)(报送格式见附件4、附件5),在报告中应根据计划要求对抽样区域、抽样品种及比例、检验项目和不合格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20个指定品种应有抽样批数总结和不合格原因分析。云南省兽药饲料检测所应于每季度后20日内分别将全省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及质量分析报告报我厅畜牧兽医处。

  (二)在云南省监督抽检中检测出产品中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或有效成分含量为0时,云南省兽药饲料检测所应将检验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中监所。

  (三)州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监督指导,要结合日常监管,对辖区内被通报的假劣产品要依法组织清查收缴,并及时查处。

  五、经费保障

  各州市开展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和本计划抽检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实施抽样、检验分离管理制度,提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抽检比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采样、严格检验、严格查处、及时报告,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云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要配合省农业农村厅做好不合格产品(企业/经营户)的后续处理工作,要对各地州市兽药的抽样进行指导,给予抽样单位在兽药可追溯、二维码查寻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省兽药饲料检测所给予各检测机构在检测参数、标准品方面提供支持和指导。

  (二)加强技术培训。各地要严格按照《兽药监督抽样规定》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等要求,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严格核查监督抽检兽药贮存条件、产品有效期、样品基数等内容,规范监督抽样检验行为,确保监督抽检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检打联动。各地要深入推进检打联动,严格执行抽检计划规定程序,对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非法企业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要立即依法立案查处;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假兽药和质量不合格兽药,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开展立案查处工作,切实提高监督抽检工作效能和监督执法效率。兽药经营企业不按GSP管理和不使用兽药可追溯系统的要依法处理,其经营产品的覆盖率必须达到100%,若3个月内仍未达标的严格按《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对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规定对相关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州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加强本辖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应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要求,向我厅畜牧兽医处报告假兽药和质量不合格兽药查处信息,我厅将定期发布查处结果通报。

  对经认定为假兽药的,一律按照假兽药信息报送,不得作为监督抽检质量不合格产品上报。

  (五)加强结果通报。我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和检打联动落实情况的通报,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及假劣兽药查处等工作纳入2020年我厅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对各地假劣兽药查处情况进行通报,并对抽检效果成效显著、落实检打联动制度有力、及时查处非法企业及涉嫌违法的生产经营者、及时准确报送案件查处信息等情况予以通报表扬。

  (六)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省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各地要加大跨区域假劣兽药案件查处配合力度,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交和问题通报渠道,及时准确将案件查处有关证据材料提供给相关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

  各州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检验报告送达和结果确认等要求,加强与相关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推动后续监督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各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要及时报我厅畜牧兽医处、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省兽药饲料检测所。

  联 系 人: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杨锦华;电话:0871-63116830 (传真);电子信箱:1284753147@qq.com 。

  云南省兽药饲料检测所 谭梅;电话:18669074674;电子信箱:ynsysls@163.com。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