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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严格生猪产地检疫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3-27 作者: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苏农办牧〔2020〕8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政策举措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7号)、《关于进一步抓紧抓好生猪调运监管和运输过程中非洲猪瘟疫情处置的紧急通知》(苏农传〔2020〕8号)精神,从源头加大工作力度,严格监管措施,现就严格生猪产地检疫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掌握生猪存栏动态情况。各县(市、区)要以乡镇为单位,组织畜牧兽医人员逐场逐户摸清3月底生猪存栏情况,逐一登记造册,于4月10日前分别将全县存栏情况明细表(见附件1-1)及全县存栏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2)上报市级,市级将各县存栏情况明细表及全市存栏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3),于4月15日前上报江苏省厅。自5月起,各市于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底存栏情况的数据更新、上报工作,并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

  二、严格产地检疫申报。一是明确检疫申报人和申报方式。生猪养殖场(户)须通过登录智慧动监信息系统本场(户)账户进行申报,不得代申报。存栏200头以上规模猪场由其固定人员负责申报,申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乡镇备案;存栏200头以下的养殖场(户)也可通过电话方式申报,电话申报的,须在现场检疫时填写产地检疫申报代录入委托书(见附件2)。二是规范申报单填写。申报人名称栏应填写养殖场(户)名称,对公司+农户(包括农户代养)养殖模式的,应填写公司+农户名称;对存栏200头以上的,还须在养殖场名称后备注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号。用途栏应根据申报检疫生猪的实际用途,选填饲养、屠宰、种猪、仔猪等。到达地点栏须根据实际,详细填写接收单位地址,以及养殖场(户)、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等的全称。三是确需调运出省的种猪、仔猪还需提供有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阴性报告。

  三、严格现场检查及出证。一是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由官方兽医实施,协检员不再从事生猪产地检疫工作。官方兽医现场检查合格后,须经县级负责动物检疫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或指定的专门监管人员审核确认,方可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二是官方兽医现场检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资料、开展临床检查,并留存视频或带有时间、地点标记的照片,其内容应包括检疫现场标志物(如养殖场户门牌号等)、养殖场有关人员、生猪耳标号抽查情况等。三是补栏的架子猪必须饲养28天以上,且符合有关规定,才可再次申报检疫。四是官方兽医出证时,对屠宰用的乳猪、小香猪,需在备注栏注明。

  四、严格出证情况核查。全省建立出证情况分级核查和日报、月报机制。各市、县(市、区)动物检疫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出证核查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人负责开展核查工作,各地核查人员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于3月27日前以市为单位上报江苏省厅。核查要求:县级每天要对前日所有检疫出证情况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核查;市级每天要对辖区内检疫出证情况开展重点抽查,并对县级报送的核查结果审核把关,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为切实推进核查工作落到实处,全省实施生猪产地检疫出证核查情况日报告制度。市级向省级日报,县级向市级日报,日报均以电子表格形式上报,报送内容见附件4,自4月2日起,市级于每日上午12点前上报江苏省厅。在日报告工作基础上,自5月起,全省同时实施月报告制度。市县两级要及时总结上月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逐级上报,报送内容见附件5,市级于每月5日前将月度总结(附件5)及上月记录的日报表(附件4)上报江苏省厅。双休日、节假日的日报、月报时间顺延。

  五、严格奖惩措施。自4月1日起,凡不按本文件要求出具的生猪产地检疫证将不得作为生猪生产奖补依据。对核查制度不落实、核查工作不到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具体核查人责任。对涉嫌“隔山开证”、虚假开证、买卖票证的官方兽医,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对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江苏省厅将实施全省生猪产地检疫核查情况信息周通报,对每周各地产地检疫出证核查抽查工作落实、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及好的做法进行全省通报。对反复出现违法违规出证行为的县(市、区),通报当地并约谈市级主管部门。

  联系人: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杨晶晶,电话:025-86263358;邮箱:3272330887@qq.com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

1-1.全县(市、区)生猪养殖场(户)存栏情况明细表.docx
1-2.全县(市、区)生猪养殖场(户)存栏情况汇总表.docx
1-3.全市生猪养殖场(户)存栏情况汇总表.docx
2.产地检疫代录入委托书.docx
3.核查人员名单汇总表.docx
4.生猪产地检疫出证核查情况日报汇总表.docx
5.生猪产地检疫出证核查情况月总结.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