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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

日期:2020-07-27 作者: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近日,乐山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关于建立乐山市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失信生产主体的惩治力度,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该项制度主要适用于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禽蜂产品和水产品)种植、养殖的农产品生产者,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受控的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制度规定,将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出违禁物质,或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明知种养殖环境重金属污染严重不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生产或种植造成产品重金属超标的;市级相关部门通报检出违禁物质,或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追溯至生产主体的;在市级监督检查、暗查暗访中,发现违反用药规定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要求,或发现冒用或虚假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查的;农业农村厅认定为四川省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的,以及其他应列入的情形的农产品生产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同时,将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在监控期间再次出现判定原则规定情形的;或拒不整改,或按期整改不到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伪造或冒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质量标志的;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农业农村厅认定为四川省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的;以及其他情形应列入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列入“黑名单”。

  制度要求,对列入“两个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乐山市农业农村局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制定了联合惩戒、约谈、不列为政策扶持对象等8项惩戒措施。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增加抽检和检查频次,扩大产品抽检范围,每季度至少跟踪抽检1次或现场检查2次,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

  另外,对已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的生产主体,设置了解除程序。制度规定,通过抽取专家组织审定组,按照一定程序,经认定的生产主体可从两个名单中解除。

  近年来,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较好,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始终保持在97%以上,但农产品生产者违法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不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等问题依然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不容忽视。建立实施“两个名单”制度,形成失信受损的约束机制,促进农产品生产主体增强自律意识,倒逼其诚信守法,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加大对违法违规者的震慑力度,及时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