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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2021年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的通知

日期:2021-05-07 作者: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各区农业农村委: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落实打好种业翻身仗部署要求,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严格品种和市场监管,强化执法办案,全面净化种业市场,推动本市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2021年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开展上海市2021年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种业翻身仗的决策部署,以推动种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集中整治为抓手,加强本市种业监管执法,覆盖品种管理、市场监管、案件查处全链条,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不断提高治理成效,营造创新主体有动力、市场主体有活力、市场运行有秩序的良好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侵权套牌等违法行为得到有力打击,品种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通过严格品种管理,逐步解决品种同质化问题;通过集中整治和监督检查,制售假劣、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通过强化种业领域日常监管与执法办案的协调配合,种业治理成效更加明显。

  市级目标:对各区农业农村部门种业监管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覆盖率不低于60%;组织对部、市发证种业企业检查实现全覆盖,被检查企业问题整改合格率100%;组织开展市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数量不少于上年;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对农业农村部转办督办的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及时处理,书面反馈率100%。

  区级目标:对区发证的种业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对辖区内种子经营门店抽查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对被抽查门店备案经营品种抽样覆盖不低于30%,被检查企业、经营门店问题整改合格率为100%;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备案率及生产经营品种备案率为100%;达到移送条件的案件,向公安部门移送率为100%。

  三、重点内容

  (一)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全面贯彻落实《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加强品种权保护力度,激励种业创新。积极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培训及普法宣传;以水稻、玉米、蔬菜和果树作物品种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同时强化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手段,建立侵权纠纷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切实保障品种权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品种管理。严格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健全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制度,加大审定品种撤销力度,大幅减少同质化和重大风险隐患品种。强化主要农作物联合体、绿色通道试验监管,建立健全试验主体退出机制。按照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开展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品种清理工作,依法严格处理违法违规登记行为。

  (三)加强种子和种畜禽监管

  1.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分别在春、秋、冬季,以水稻、玉米、绿肥及主要蔬菜等作物种子和进口种子为重点,对全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对2019年以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问题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件、遭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实行品种检查全覆盖。对本市承担国家和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企业开展落实情况检查、种子质量抽检。2021年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由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2.加强种畜禽市场监管。重点检查无证(含过期、超范围)生产经营、假冒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系谱档案不全等问题。配合农业农村部开展部分种畜禽企业的种公猪、肉种鸡生产性能测定,种公牛、种公猪精液的质量抽检工作。所有种畜禽许可信息录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对工作进行自查。

  (四)开展种子市场系列执法检查。各级农业执法部门要结合重点时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集中力量开展集中性的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属地电商渠道种子经营行为的监管,提高种子市场监管执法的成效和影响力。

  1.春季专项。重点检查种子包装标签、生产经营备案、购销台账和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检测等,并对市场上出现或者本市新引进的玉米、大豆、油菜等品种开展转基因检测。

  2.夏季专项。以市辖区内水稻、玉米繁制种基地为重点,检查繁制种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产地检疫、品种权属和亲本来源等内容。建立制种主体红黑名单制度。对本市水稻、玉米引种试验、示范基地开展全覆盖检查,开展转基因和品种真实性检测。

  3.秋冬季专项。持续开展种子市场检查,围绕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品种审定和登记、品种权许可、经营档案、主体备案和种子质量等内容,提升检查覆盖率,有力提升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和标签质量等。

  (五)全面提升种业监管执法信息化水平。完善种子种苗、种畜禽生产经营备案主体清单,所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备案信息,录入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并在同级农业农村委官网公布。利用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种业大数据平台等,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涉种案件行政处罚生效后3个月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

  (六)强化种业执法能力。完善种业执法体系,全面加强种业市场执法队伍建设。以提升种业执法实务技能为重点,加强培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以品种权侵权、制售假劣、无证生产经营、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加强种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从严从重从快打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各级农业农村委要高度重视,明确主体责任,抓好组织落实。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健全种业监管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做到事有人办、责有人担。

  (二)细化方案,加强配合。各区农业农村委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区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落细落小,抓好具体实施,对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及时指导,及时解决,不留隐患。完善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线索通报、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三)强化宣传,畅通信息。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种业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工作经验做法、典型案件等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行为。同时,各区要加强与市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请各区农业农村委每月15日前至少报送一篇工作动态信息(首月同时报送一名信息工作联系人),并于12月15日前将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总结(含典型案例)书面报送我委。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