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督导检查>农资打假

内蒙古:工商局公布2017年上半年农资市场监管典型案例

日期:2017-08-04 作者: 来源:全国农资打假与监管信息平台


  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2017年上半年农资市场监管典型案例。

  违规销售农资

  4月26日,包头市达茂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达茂旗乌克忽洞镇“蒙裕农资”经销部检查时,发现该经销部经销的“福尼亚螯和三铵”复合肥产品涉嫌多项违规,产品标识印刷的工业生产许可证号XK13-001-02162。经查询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结果为:无相关记录;该产品标识印刷有效成分配合式不符合GB18382相关规定。4月28日,执法人员配合包头市质计所工作人员对“蒙裕农资”经销部经销的生产批号为20170220的济宁市任城区兴华塑料制品厂生产的聚乙烯薄膜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聚乙烯薄膜横向拉伸负荷项目不符合GB13735-1992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目前,达茂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该经销部的违规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销售侵权商品

  3月10日,通辽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瑞丰农资市场鑫中园化肥经销处库房内存放的“撒可富”肥料侵犯了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对瑞丰农资市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9日从通辽市科尔沁区新建大街玉芝农资经销处购进2吨辽宁佳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撒可富”掺混肥料(总养分≥57%,19-19-19,规格50千克)在瑞丰农资市场鑫中园化肥经销处库房内存放,每吨购进价格为2200元。截至3月10日,当事人还未销售。该肥料使用的“撒可富SACF及图”商标与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的“撒可富SACF及图”商标基本一致,侵犯了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3月20日,通辽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掺混肥料2吨,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不合格硫酸钾镁肥

  4月9日,自治区工商局委托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五原县塔尔湖镇宇隆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销的良友牌硫酸钾镁肥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肥为不合格产品。7月9日,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五原县宇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虚假宣传销售化肥

  3月29日,赤峰市敖汉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一队接到投诉,称有一辆车牌号为辽GA5972的大货车在敖汉旗兴隆洼镇宝力格村卖化肥,怀疑质量有问题,请求查处。经该局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王亚东以发放礼品的方式,召集村民去兴隆洼镇兴盛园饭店听课,并以讲课的形式进行销售。而且王亚东销售的化肥标识涉嫌不符合GB18382-2001标准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4月28日,敖汉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建立进货证票制度

  2016年12月28日,鄂托克前旗昂素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彭美冬所经营的鄂托克前旗美东农资门市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门市部销售的沈丹7号(种子)未建立健全农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2017年1月5日,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建立进销货台帐

  4月17日,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胜区分局罕台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刘拉锁在东胜区泊江海镇板旦梁村一社39号从事农资经营活动期间,未按规定建立农资进销货台账,也未向消费者提供产品销售凭证。5月15日,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胜区分局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