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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稳定性跟踪评价指南

日期:2023-03-21 作者: 来源:法规信息处


    本指南所称稳定性是指纳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农产品积极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经过一定周期的种(养)殖后,其相关营养品质特征或特性基本保持相对稳定。

  做好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稳定性跟踪评价工作是落实“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行动”和“优质农产品消费促进行动”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加强绿色优质农产品管理的重要抓手。通过对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稳定性跟踪评价,可以加强对名特优新农产品的证后跟踪管理,可以及时了解掌握产品的品质稳定性情况,可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标准化生产,做好全程质量管控,维护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品牌权威性和公信力。

  一、实施主体

  省级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获证产品组织实施营养品质稳定性跟踪评价,有条件的地区可对获证产品按一定比例开展营养品质稳定性跟踪评价,应优先安排对年度确认时需提交新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报告的获证产品开展营养品质稳定性跟踪评价工作。

  地市级、县级工作机构应配合省级工作机构做好组织、协调、督导、巡查等工作。

  评价鉴定机构应选择具有资质的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机构。

  二、跟踪评价要求

  (一)抽样

  抽样由受委托的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抽样,也可由所在市、县级工作机构组织抽样工作。抽样工作应符合各品类农产品对应的抽样标准及规范,如GB/T 30891-2014 《水产品抽样规范》、NY/T 2103-2011《蔬菜抽样技术规范》等,以保证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的一致性、有效性。抽样点应根据该产品的生产规模、生产区域合理规划,并具备代表性。抽样品种应与名特优新农产品申请信息中的品种保持一致。抽样时间一般应在该类产品的最佳品质期内进行。抽样数量参照各品类农产品对应的抽样标准及规范要求。

  (二)评价鉴定指标

  评价鉴定指标应与该产品申报名特优新农产品时的产品独特性营养品质指标保持基本一致,原则上检测3-5个。如需新增和调整评价鉴定指标,可参照《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规范》确定。

  (三)稳定性评价鉴定报告

  稳定性评价鉴定报告格式采用申报时的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报告格式。通过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登录信息系统填报并提交。

  (四)稳定性跟踪评价意见

  依据产品外在特征和产品独特性营养品质指标,结合产品的基本信息及以往年度产品营养品质评价情况,出具营养品质稳定性跟踪评价意见(见附表)。鉴定机构至少应由3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专家签字。

  三、说明

  经持证单位同意并申请,地市级工作机构和省级工作机构确认,营养品质稳定性评价鉴定报告可用于该产品当年的年度确认。

  省级工作机构于每年11月底前将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稳定性跟踪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部农安中心备案。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稳定性跟踪评价指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