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机构管理规范
日期:2024-10-16 作者: 来源:优质农产品发展处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机构(以下简称评价鉴定机构)管理,维护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评价鉴定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权威性,根据《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收集登录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评价鉴定机构是指具有相应的检验检测技术能力,经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农安中心)确认,开展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三条 部农安中心负责评价鉴定机构的规划布局、能力确认、名录公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优质化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协助部农安中心负责本区域评价鉴定机构的推荐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拟承担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工作的相关机构,须由省级工作机构(或同级管理机构)审查推荐,向部农安中心提出申请,经部农安中心确认备案后,方可开展工作。符合条件的跨省域开展业务的相关机构也可直接向部农安中心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评价鉴定业务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建立有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且证书在有效期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具有农业农村部批复文件);
(二)具备开展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工作相对应的检测技术能力、工作场所、设备设施、管理体系;
(三)有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营养品质评价、农业环境监测调查等业务,并熟悉农业和农产品生产实际情况的人员队伍;
(四)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六条 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机构,应由省级工作机构审查推荐,向部农安中心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机构申请表》;
(二)相关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法人授权文件;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或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设立的批复文件;
(四)主要技术人员清单及资质证明;
(五)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六)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材料。
第七条 部农安中心负责对拟承担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工作的相关机构进行综合审查和能力验证,并依据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规划及地方产业发展对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工作的实际需要择优确认,必要时应进行现场确认。
第八条 评价鉴定机构主要职责:
(一)受委托开展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工作,出具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报告;
(二)配合开展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稳定性跟踪评价工作,出具营养品质稳定性评价报告和稳定性跟踪评价意见;
(三)积极参加部农安中心和各级工作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及相关活动;
(四)参与制定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相关规范;
(五)主动收集反馈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六)及时跟踪国内外本领域农产品品质评价最新研究进展,并开展检测技术能力提升和方法验证;
(七)承担部农安中心和各级工作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鼓励评价鉴定机构开展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学术交流研讨活动。
第九条 评价鉴定机构应在其可评价的农产品品类和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条 评价鉴定机构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部农安中心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部农安中心将对评价鉴定机构工作业绩和质量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 评价鉴定机构的名称、管理体制、资质条件、评价能力、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部农安中心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评价鉴定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部农安中心将从评价鉴定机构名录中予以注销,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省级工作机构: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资格失效;
(二)依托单位撤销或法人资格终止;
(三)出具虚假报告;
(四)超出授权业务范围出具报告;
(五)检测数据或评价结果错误造成严重后果;
(六)连续两年未履行评价鉴定机构工作职责;
(七)其他不符合评价鉴定机构相关要求的。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部农安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机构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