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管理办法
日期:2025-03-18 作者: 来源:优质农产品发展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为规范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认定管理,培育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促进区域优势农业产业发展,满足消费者对安全优质营养健康农产品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是指在特定区域(原则上以县域为单元)内生产、具有显著地域特征和独特营养品质特色、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稳定的供应量、市场认知度和美誉度高,并经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农安中心”)认定和核发证书的农产品及初加工产品。
第三条【工作原则】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认定工作由政府推动,坚持“自愿申请、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公益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部农安中心负责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发展政策法规研究、标准制修订,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认定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及证后管理工作。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优质化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区域内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认定申请的合规性和代表性进行审核。
地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优质化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区域内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认定申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政策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培育、认定和品牌建设等工作纳入本地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加强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开发规划布局研究,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围绕名特优新农产品加强产业链建设,挖掘历史文化特征,推动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发展。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产品条件】申请认定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名称由产地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二)产品有显著的地域环境、独特营养品质特色,产品独特性营养品质指标须符合《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规范》有关要求;
(三)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稳定的供应量,最小生产规模要求见附表3;
(四)依托龙头骨干生产经营主体引领带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
(五)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来未出现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第七条【申请主体】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认定原则上以县域为单元申请,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的县级名特优新农产品管理机构(单位)作为申请主体。
第八条【申请材料】申请认定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申请表;
(二)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报告(原则上报告出具时间应在一年内);
(三)产品相关图片,包括不同生长期、生产环境、产品包装标识、最终产品等能体现产品特征特性的图片;
(四)主要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证明;
(五)主要生产经营单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六)主要生产经营单位在国家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备案或其他可证明该单位实现质量追溯的文件;
(七)主要生产经营单位在产品销售中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相关证明;
(八)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等其他可证明申请产品具有名特优新农产品特征特性的材料。
第九条【地市级审核】地市级工作机构自受理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报送至省级工作机构。
第十条【省级审核】省级工作机构自收到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根据复核情况可抽取部分产品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报部农安中心。
第十一条【中心审核】部农安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适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二条【公示颁证】经专家技术评审通过的产品,在部农安中心官网对社会公示7天。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向部农安中心书面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部农安中心公告并颁发证书。
专家技术评审未通过的产品,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证书有效期】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长期有效,但须按规定进行年度确认。
第十四条【证书变更】申请主体名称等信息发生变化的,需由省级工作机构确认后报部农安中心进行证书变更。
第十五条【证后管理】
(一)年度确认。证书持有单位可自证书有效期满60日前,申请年度确认。如生产区域、生产规模、年供应量、营养品质特征、主要生产经营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可通过年度确认完成变更。自获证之日起,每3年(每隔2年)须重新提交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报告。
(二)跟踪评价。证书持有单位需配合部、省、市三级工作机构组织开展的稳定性跟踪评价工作,以保持该产品营养品质特征或特性的相对稳定。营养品质稳定性评价鉴定报告可用于该产品当年的年度确认。
第十六条【退出机制】获证产品出现以下情况的,由省级工作机构确认后以正式文件报部农安中心申请注销,或由部农安中心直接公告注销,作废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
(一)因产地环境改变、品种更替或生产方式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认定条件;
(二)逾期未进行年度确认;
(三)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四)证书持有单位自愿放弃;
(五)在年度确认、现场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认定条件的。
第三章 标识管理
第十七条【标识使用】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获证主体(包括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持有单位和推荐的主要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使用“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字样和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标识。
第十八条【标识权利】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获证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印制或加施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标识;
(二)可以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媒体介质上使用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标识。
地方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在地方特色产品推介活动、展览展销中也可以按规范使用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标识。
第十九条【标识义务】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获证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各级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保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三)正确规范使用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标识,不得超范围使用。
公共标识基本图案及使用应参照《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公共标识使用管理规范》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监督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区域内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及获证的主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地市级工作机构应结合年度确认工作开展现场核查,省级工作机构应对本地区获证产品开展营养品质稳定性跟踪评价。部农安中心根据需要对全国获证产品开展营养品质稳定性跟踪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社会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人员监督】从事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认定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部农安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规范通则.pdf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报告.pdf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规范(苹果、辣椒、茄子、番茄、牛肉、羊肉).pdf
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最小生产规模.pdf
填报说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