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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种子条例征求意见 农作物品种推广前需过审

日期:2018-09-21 作者: 来源:山东省农业厅


  近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了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促进本省农业和林业健康发展,省农业厅、林业厅起草了《山东省种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及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种子品种选育、审定等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通过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标准样品。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种业发展的支持,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种业权益分配制度改革;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示范推广、南繁管理和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等工作给予扶持。建立健全农作物良种和林木良种补贴制度,将先进适用的种子作业机械纳入农机具补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