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质量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技术体系(GAP)试点的通知

日期:2018-12-04 作者: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各盟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心(站):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探索开展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技术体系(GAP)试点的通知》(农质安(体)〔2018〕291号)精神,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决定在全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技术体系(GAP)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意义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全程控制技术体系(GAP、HACCP、GMP),既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国际通行做法,也是高品质农产品生产的重要实现路径,更是提振公众农产品消费信心的重要方面。按照乡村振兴战略关于支持建立生产精细化管理与产品品质控制体系和采用国际通行的良好农业规范的部署,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拟在原有引进转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技术体系(GAP、HACCP、GMP)的基础上,结合国家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技术模式,指导规模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探索开展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技术体系(GAP)试点,以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管理和实时展示农产品良好生产经营行为,科学指导农产品生产和正确引导农产品消费,为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名特优新农产品品牌培育和农产品优质化高品质发展奠定技术基础。

  二、具体安排

  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技术体系(GAP)试点,坚持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自愿申请、自我实施”的原则,鼓励已通过“三品一标”和相关质量体系认证登记的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技术体系(GAP)试点。试点由符合条件和有积极性的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旗县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构推荐,盟市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心(站)审核和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审查后,报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审定。符合试点条件的,纳入试点范围和名录,由国家中心公布试点名单(试点期2年),核发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技术体系(GAP)试点证书。通过一定时期的试点,符合国家良好农业规范要求的,鼓励试点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国家良好农业规范认证。

  三、工作要求

  请各盟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心(站)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技术体系(GAP)试点规范(附件1)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技术体系(GAP)试点申请表(附件2)的要求,积极动员和组织本地规模化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试点并严格审查把关推荐,于2018年9月30日前以盟市为单位将本地区申请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技术体系(GAP)试点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表和汇总表(附件3),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全部材料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w_7217@qq.com。每个盟市推荐种植业试点2家,畜牧业试点1家。鉴于乳产品和蜂产品的专业特性,乳产品和蜂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技术体系(GAP)试点另行部署。

  联系人:王冠  0471-6651762

  附件:1.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技术体系(GAP)试点规范.doc

  2.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技术体系(GAP)试点申请表.doc

  3.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技术体系(GAP)试点汇总表.doc

  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7日

1.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技术体系(GAP)试点规范.doc
2.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技术体系(GAP)试点申请表.doc
3.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技术体系(GAP)试点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