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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编制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10-21 作者: 来源:微观三农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出通知,拟围绕设施农业用地,按设施栽培、设施畜牧、设施渔业以及农村产业融合等四大类分组编制用地标准,建立设施农业用地标准体系。《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农业农村部通知提出,标准编制以解决好农用地农民用不上、用不好问题为目标,把保障设施农业不同规模、 不同类型、不同功能用地的最低需求作为底线。根据计划安排,标准送审稿将于2020年5月底前完成。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编制工作的通知

  农办建〔2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一2022年)》“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的要求,集约节约高效利用土地,农业农村部决定组织开展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

  深入贯彻《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一2022年)》的总要求,以解决好农用地农民用不上、用不好问题为目标,坚持设施农业规模化、标准化、数字化和多功能化发展,坚持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和满足设施农业科学合理生产相结合,以保障设施农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功能用地的最低需求为底线,设施用地总量控制与内部优化并重,分设施栽培、设施畜牧、设施渔业和农村产业融合等行业建立设施农业用地标准体系,积极拓展设施农业产业发展用地空间,保障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社会各主体投资建设等需要,助力乡村产业振兴,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主要任务

  (一)研究制定设施栽培用地标准

  设施栽培包含各类农作物种植。确定不同区划条件下各类型设施栽培特点,不同规模下用地分类构成比例,规模化农作物种植的机具存放维修、育苗育秧、烘干仓储等设施用地比例等,根据设施农业用地管控整体要求,依据设施栽培不同类型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详细测算用地标准,规定设施栽培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标准,形成《设施栽培用地标准》。

  (二)研究制定设施畜收用地标准

  设施畜牧包含生猪、蛋鸡、肉鸡、奶牛、肉牛、肉羊等主要畜禽(含种畜禽)养殖。确定不同工艺模式、不同规模下畜禽场各用地分类构成比例等,根据设施农业用地管控整体要求,依据设施畜牧不同类型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详细测算用地标准,规定设施畜牧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标准,形成《设施畜牧用地标准》。

  (三)研究制定设施渔业用地标准

  设施渔业包含鱼、虾、蟹等主要水产品养殖。确定不同区域设施渔业各类型水产养殖设施特点、不同规模下水产园区各用地分类构成比例等,根据设施农业用地管控整体要求,依据设施渔业不同类型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详细测算用地标准,规定设施渔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标准,形成《设施渔业用地标准》。

  (四)研究制定农村产业融合用地标准

  确定不同区域条件下初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各类型设施、建(构)筑物特点,不同规模下各用地分类构成比例等,根据设施农业用地管控整体要求,依据一二三产业融合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详细测算用地标准,规定农村产业融合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标准,形成《农村产业融合用地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

  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司负责统筹进度,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与自然资源部沟通协调,对各分类形成的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建议,统一组织专家论证,统一汇总形成标准送审稿。按设施栽培、设施畜牧、设施渔业以及农村产业融合等四大类分组编制。其中,《设施栽培用地标准》建议稿由种植业管理司牵头,种业管理司、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等参与;《设施畜牧用地标准》建议稿由畜牧兽医局、种业管理司牵头,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等参与;《设施渔业用地标准》建议稿由渔业渔政管理局牵头,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等参与;《农村产业融合用地标准》建议稿由乡村产业发展司牵头,相关司局参与。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上下互动、沟通交流,加强与地方自然资源部门沟通衔接。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要切实加强对标准编制工作的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要加强各类用地标准编制的技术指导,提供相关编制规范文本等。

  (二)认真梳理资料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梳理近年来各地探索开展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研究试点的工作进展,包括主要做法、工作成效、典型经验和面临的困难问题等;收集近年来各地出台的设施农业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等,汇总形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编制工作情况报告。

  (三)开展实地调研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基层调研工作,通过广泛调研行业专家、种养企业、农户等,了解现状,梳理不同区域不同行业设施农业的用地需求。协助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及规划设计研究院开展调研。调研过程中填报已有的规模化种植(养殖)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已备案的用地情况调查表(附件1)。

  (四)做好技术支撑

  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梳理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行业设施农业建设标准,对比分析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差距,分析国内外设施农业用地情况。主动与部内相关司局对接,为各行业提供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编制大纲,组织或参与相关调研、专家论证,形成标准送审稿等。

  四、进度安排

  2019年10月23日前,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编制工作联系人信息表(附件2)报送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

  2019年11月30日前,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实地调研,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会同规划设计研究院组织开展工作督导。

  2019年12月底前,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将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编制工作情况报告、规模化种植(养殖)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已备案的用地情况表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送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四大类用地标准编制牵头司局(按类别)及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2020年1月底前,各牵头司局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编制大纲,形成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建议稿。

  2020年5月底前,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会同有关司局及规划设计研究院组织完成设施农业用地标准专家论证,形成标准送审稿。

  五、联系方式

  农田建设管理司耕地质量处 卢 静,电话:010-59191282,电子邮件:gdzlc326@163.com

  乡村产业发展司农产品加工处 杜鹏飞,电话:010-59192745,电子邮件:dupengfei85@163.com

  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 梁开祥,电话:010-59192879,电子邮件:dpfqlb@agri.gov.cn

  畜牧兽医局畜牧处 张晓宇,电话:010-59192872,电子邮件:xmsyjxmc@agri.gov.cn

  渔业渔政管理局科技与市场加工处 李 乐,电话:010-59192938,电子邮件:sunfish@agri.gov.cn

  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政策规划处 李庆东,电话:010-59192868,电子邮件:njhcyc@agri.gov.cn

  种业管理司农作物种业处 吴凯锋,电话:010-59193236,电子邮件:zysnzc@agri.gov.cn

  规划设计研究院 曹 楠,电话:010-59196911,电子邮箱:15952331@qq.com

  附件:

  1、规模化种植(养殖)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已备案的用地情况调查表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编制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10月9日